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2693264235G3113249238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 ||
受理条件 | 如果您要开一家进口食品超市(经营范围需含有“进出口”字样),1、首先要有一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其次,抓好商品质量管理,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符合相关标准的商品,设有食品专用库房或存储区域,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和其它商品有适当物理分隔避免受到污染;最后,准备好货品及上架后,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2、经营面积为300㎡以上(含300㎡)同时合同款在100万以上,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施工许可;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进行申报。最后,您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要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3、300㎡以上需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至少含一间住宿间,包含消毒间、布草间】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最小的理发店面积10㎡,有独立区域摆放三连池、消毒柜、消毒液】、美容店【消毒间不小于4㎡,最小面积30㎡】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歌舞娱乐只针对KTV】 (四)游泳【泳池有换热设备就要办理,检查设备的定时注射药物等】 (五)博物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博物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需要办理,临时的无需办理】 ①如果是在商场里开办,商场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的话,个人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②如果不在商场开办,经营面积在300㎡以上的话,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否则不予办理此主题。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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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政务专员受理申请。【展开】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相关部门并联审批通过,发放结果。【展开】 | 政务专员收集结果,联系办事人领取或快递送达。【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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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zjw.beijing.gov.cn/;http://tzxm.beijing.gov.cn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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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1.1、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企业经营范围需含有“进出口”字样。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登录资料(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建议使用IE浏览器),在线填写并保存成功后,打印《备案表》(共计2页)),在打印出的《备案表》第二页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系统中可上传此《备案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存附件,上报。若在线填报时已上传此表扫描件,则不需窗口提交此表纸质版。【展开】 |
1.1.1、是否为分支机构 | |||||||
1.1.1.1、是 | |||||||
1 | 分支机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需加盖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人名章。(若在线填报时已上传此表扫描件,则不需窗口提交此表纸质版)【展开】 |
2、是否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
2.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
1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方位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操作流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展开】 |
2.1.1、食堂的经营场所与主体资质标示地址是否一致 | |||||||
2.1.1.1、否 | |||||||
1 | 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1.2、是否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
2.1.2.1、否 | |||||||
1 | 委托协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1.3、是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 |||||||
2.1.3.1、是 | |||||||
1 | 产品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具体放置地点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公示方法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经营场所在是否在300平米以上 | |||||||
3.1、经营场所在300平米以上 | |||||||
3.1.1、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3.1.1.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1 | 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6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1.1.1.1、是否为受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 |||||||
3.1.1.1.1.1、是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1.1.1.2、经营场所是否为地下空间 | |||||||
3.1.1.1.2.1、是 | |||||||
1 |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1.1.1.3、是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
3.1.1.1.3.1、是 | |||||||
1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1.2、是否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3.1.2.1、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展开】 |
2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仅限直接申请方式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仅限承诺制方式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5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1.3、工程投资额是否在100万元以上 | |||||||
3.1.3.1、是 | |||||||
3.1.3.1.1、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十三、十四条规定内的建设工程 | |||||||
3.1.3.1.1.1、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十三、十四条规定内的建设工程 | |||||||
3.1.3.1.1.1.1、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3.1.3.1.1.1.1.1、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1.3.1.1.2、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十三、十四条规定内的建设工程 | |||||||
3.1.3.1.1.2.1、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3.1.3.1.1.2.1.1、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1.3.1.2、是否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3.1.3.1.2.1、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正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4 |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5 |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6 | 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情况确认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7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8 | 法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9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10 | 法律规定应当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11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共享数据;若共享数据与实际证照不一致或缺失,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3.1.3.1.2.1.1、是否为住宅工程 | |||||||
3.1.3.1.2.1.1.1、是 | |||||||
1 | 住宅质量保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住宅使用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申请人上传原件扫描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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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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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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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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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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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1).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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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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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展开】 |
【部门规章】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央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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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展开】 |
【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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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法函〔2019〕1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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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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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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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展开】 |
【部门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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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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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烟专〔2017〕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展开】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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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8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