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XC11112222333301311021239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处罚的行为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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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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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条】【第1款】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第41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