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2358993633P311022103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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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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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 | 立案报告【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保存证据。【展开】 | 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 |
告知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 | 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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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