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000109115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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