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614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如果您要开设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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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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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符合体育类民办非申请条件受理;不符合体育类民办非管理规定的不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申办要求【展开】 | 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作出决定。【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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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关于同意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函 | |
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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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函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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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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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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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展开】 |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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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展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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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