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307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1、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详细完整,签章有效。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详细完整,签章有效。 2、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登录首都之窗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网上申请,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申请人自备,电子) 二、(一)房屋权属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电子)(二)租赁房屋的还需 1、租赁协议(申请人自备,电子) 2、产权人同意装修文件(申请人自备,电子)(三)现状改建项目及其他应办理规划手续的工程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三、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含(一)施工合同协议书(申请人自备,电子)(二)应招标项目提交: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电子)(三)非招标项目提交: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电子) 四、(一)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电子)(二)项目装修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电子) 上传要求 1、上传资料全部为pdf格式; 2、需申报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1024*768); 3、pdf文件不超过30M 4、每个类型要件只能上传一个pdf,多张照片,按顺序导入一个pdf文件中。 3、申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材料齐全,大厅受理人员收件后。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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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补齐材料方可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符合条件做出决定【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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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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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上传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彩色)2、牌匾标识设置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设置需在到期当月办理继续设置手续。设置人同意牌匾标识遇规划整治需拆除时,自行承担责任,无条件拆除。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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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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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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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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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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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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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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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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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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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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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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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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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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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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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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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管发〔2017〕1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