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449000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1.首先应具有一处已完成经营/办公地址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注册时不能使用虚拟地址。若尚未申请营业执照,请前往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和涉税事宜。 2.若已有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请携带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前往政务大厅,在政务专员的指导下办理其他业务。 政务专员将材料交各部门并联审批,通过后联系您领取。 3.若经营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大于30万元,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施工许可; 4.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进行验收申报,验收方式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5.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公司企业、不含个体户)或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向统计部门主动报送统计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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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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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无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依据【展开】 | 受理/不予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2个工作日 | 无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依据【展开】 | 合格/不合格【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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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 |
结果名称 |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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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以结果文书时间为准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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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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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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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粮政〔2016〕2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展开】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7号(经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