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开临期食品店
11324962200Y
我要开临期食品店(300㎡以下)
113249622001
110105000000
3
32
11110105085488593L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我要开临期食品店(300㎡以下)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622001
1
220192e8-867e-466e-b513-a50ce2657587
朝阳区政务服务局
110105000000
0
9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我要开临期食品店(300㎡以下)

引导服务 在线导办 移动端办理
自助终端办理
加入收藏 材料下载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622001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受理条件 如果您要开临期食品店,请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首先应具有一处已完成经营/办公地址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注册时不能使用虚拟地址。若尚未申请营业执照,请前往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和涉税事宜。 2、若已有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请携带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前往政务大厅,在政务专员的指导下办理其他业务。 政务专员将材料交各部门并联审批,通过后联系您领取。3.如果本店经营地点在乡、镇且经营面积200㎡以上,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否则无需办理。最后,您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要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9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符合标准。【展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7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结果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3、卫生许可证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情形引导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结果名称及样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食品经营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1600318023(1).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卫生许可证
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四年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展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2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6851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朝我说”窗口【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