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405311020812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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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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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暂无【展开】 | 暂无【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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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条】【第1款】【第1项】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 【第3条】【第1款】【第2项】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第3条】【第1款】【第3项】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3条】【第1款】【第4项】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3条】【第1款】【第5项】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3条】【第1款】【第6项】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9条】【第1款】【第1项】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第98条】【第1款】【第1项】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100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