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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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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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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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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3276M3110231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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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18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条】【第1款】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第36条】 【第1款】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第36条】【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6条】【第3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541210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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