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91110105634318045U3110293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处罚结果名称 | 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命令;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涉案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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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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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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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