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55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如果您要开一家粉面店,请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 首先应具有一处已完成经营/办公地址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注册时不能使用虚拟地址。若尚未申请营业执照,请前往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和涉税事宜。 2、 若已有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请携带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前往政务大厅,在政务专员的指导下办理其他业务。 政务专员将材料交各部门并联审批,通过后联系您领取。 3、 若经营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大于100万元,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施工许可;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进行申报。最后,您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要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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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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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符合材料审核标准的要求。【展开】 | 受理通知书【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及内容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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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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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 .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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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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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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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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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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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