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309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1.已办理企业登记(含相应业务范围)、税务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 2.经营场所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3.与申请单位合作的化妆品生产商或供应商需符合相关资质且具备有效期限内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4.申请单位销售的化妆品需已完成【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可网办的单一事项,您通过网上办理更加省心舒心。如您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大于30万元,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之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若您来到大厅现场办理,工作人员将会为您在大厅自助服务区提供现场指引。 5.①如您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并且经营场所涉及以下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需要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②如您经营场所面积不大于300㎡,并且经营场所涉及宾馆或以下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道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需要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6.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或所在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的室内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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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符合材料审核标准的要求。【展开】 | 受理通知书【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3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及内容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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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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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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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 .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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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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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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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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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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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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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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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结果 .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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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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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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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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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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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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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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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展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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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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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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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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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展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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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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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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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第二款,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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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第一款,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第二款,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第四款,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展开】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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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8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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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疾控〔2019〕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第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和延续;第五条 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五)所申办公共场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八)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第六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第七条 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五)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六)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第八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要诚信守诺,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达到审批条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撤销后,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申请人失信情况。该申请人在1年内再次提出许可申请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许可方式。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