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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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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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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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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211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受理条件 1.未注册企业的,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办理,获取营业执照。 2.您的经营场所面积如果大于300平米需办理施工现场备案、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如果您的经营场所面积大于300平米且装修金额大于100万元,还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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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受理【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审批通过【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结果名称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6、营业执照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情形引导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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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docx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结果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营业执照
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营业执照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发布号令(文号)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展开】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展开】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展开】
【法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展开】
【行政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统计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统计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场所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提供指导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场所建设,通过整合系统、优化流程等手段推进统一报送工作。【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管字(2005)52号发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展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2次

法定办结时限 1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6851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朝我说”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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