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153000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前置条件: 1. 已取得营业执照 2. 地上空间,不包含任何地下空间 3. 实际经营面积<30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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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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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详细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受理/不予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建设单位在申报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中相关要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申报。【展开】 | 备案/材料补正【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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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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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文化部令第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展开】 |
【部门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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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展开】 |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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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贸函[2019]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让企业办事“少跑腿”,减轻企业负担,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商务部决定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收取纸质版申请材料,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中增加上传扫描件功能。企业新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可网上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等申请材料扫描件。二、完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或损坏补办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或损坏,申请人需补领的,各备案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企业按照自负其责的原则,向原备案登记机关提交遗失或损坏补领书面申请。 三、根据《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新申请、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及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办理完备案登记后可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施行。商务部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