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11021102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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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