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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105MB1712683B3111016045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根据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独立设置的停车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一并纳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第五条第三款 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第一条第十款 ——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时,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按照停车配建标准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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