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2110105000053241031102510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档案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档案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