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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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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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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52863Q311022480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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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106957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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