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384XU31102142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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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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