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251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如果您要开一家攀岩馆,请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 首先应具有一处已完成经营/办公地址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注册时不能使用虚拟地址。若尚未申请营业执照,请前往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和涉税事宜。 ;2、携带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前往政务大厅,在政务专员的指导下办理其他业务。 政务专员将材料交各部门并联审批,通过后联系您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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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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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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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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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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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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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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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民健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展开】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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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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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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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管字(2005)52号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