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456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一致,经营地址位于地上(不包含任何地下空间)。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公司企业、不含个体户)或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注:1.非独立的用水户不需要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2. “经营面积300平米以上且施工合同金额30万以上”,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完成“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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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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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加盖公章【展开】 | 接件通知书【展开】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有效性:申请单位用水合理,申请理由充分 合规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审批对象:市管用水单位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签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网上资料齐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受理通知书;预备会审核通过;【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单位用水超定额标准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齐全完备;必填指标清晰准确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各验收单位现场验收合格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展开】 | 1 关于调整用水指标的批复 2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指标的批复 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进行数据维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资料核验通过、现场验收合格 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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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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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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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 |
结果名称 |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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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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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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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
结果名称 | 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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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批准当年有效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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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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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展开】 |
【法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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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