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11022429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专营或者主营洗浴的经营者,其营业时间超过凌晨2时或对除依法办理旅店业登记手续外的专营或者主营洗浴的经营者,为顾客提供留宿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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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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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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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条】【第5项】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专营或者主营洗浴的,其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除依法办理旅店业登记手续的外,不得为顾客提供留宿服务。 【第8条】【第2项】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