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000131103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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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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