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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办农作物种子经营站
11324934000Y
我要开办农作物种子经营站(3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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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我要开办农作物种子经营站(3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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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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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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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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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我要开办农作物种子经营站(3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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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34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受理条件 如果您要开一家种子经营站,请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首先应具有一处已完成经营/办公地址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注册时不能使用虚拟地址。若尚未申请营业执照,请前往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和涉税事宜。 2、 携带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前往政务大厅,在政务专员的指导下办理其他业务。 政务专员将材料交各部门并联审批,通过后联系您领取。 3、若农作物种子经营站面积大于300㎡或装修费用大于100万元,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施工许可;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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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受理【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1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审批通过【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结果名称

1、备案登记表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情形引导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结果名称及样本

备案登记表
结果名称备案登记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表格样式.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展开】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依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管发〔2017〕1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展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2次

法定办结时限 3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6851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朝我说”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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