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MB1712683B311021665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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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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