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11022497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29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55条】【第2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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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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