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2
11110000000052863Q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000052863Q3110224973000
0
b5ab1430-c1e7-46fe-a61b-4d899b3946c6
6ac6eeac-0d24-415b-b978-855f8704c27d
2^3
02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110105000000
{"VERSION":"20200430","ONLY_ID":"20f07124-81ed-11ea-8de7-fa163e4f9ad9"}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52863Q311022497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第29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55条】【第2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106957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