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63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取得盲人医疗按摩资格的,在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执业前提交备案申请,可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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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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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取得盲人医疗按摩资格的,在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执业前提交备案申请,可予以受理【展开】 | 受理或不予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得盲人医疗按摩资格的,在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执业前提交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准予备案。【展开】 | 得盲人医疗按摩资格的,在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执业前提交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准予备案。【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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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无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盲人医疗按摩予以备案 | |
结果名称 | 盲人医疗按摩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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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盲人医疗按摩备案.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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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两年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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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中医政字[2016]1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16]143号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规范我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关于贯彻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意见》(残联发〔2010〕9号)和《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以及国家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证书管理、执业备案和继续教育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盲人医疗按摩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视力残疾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取得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视力残疾人。 二、关于执业规范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三、关于执业备案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前,应由医疗机构到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变更执业地点时,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无须变更;不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先到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止备案,再到新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流程备案。 四、关于职务评审 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文件执行。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管理局组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在医疗机构执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五、关于继续教育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管理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成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残联发〔2014〕57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市中医管理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监制。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在医疗机构就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联络工作。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 六、关于促进就业 支持本市医疗机构设立推拿按摩(盲人医疗按摩)科室,招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七、关于社会宣传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应高度重视对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宣传,主动协调各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积极开展盲人医疗按摩政策及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公益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北京首善之区建设。 八、关于监督管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管理局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研究制定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执业;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督导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10日【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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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残联发〔2010〕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残联发〔2010〕2号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经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是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否具有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的考试。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方式分为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个单元。 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成绩均合格的,取得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请从事医疗按摩活动资格的证明文件。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及考试大纲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5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两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及有关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工作; (二)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和收回答卷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综合笔试考试成绩,复核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分析报告; (六)指导监督各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业务工作; (七)承担命题专家及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向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九)完成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 (三)接收、转发报名信息、试卷、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寄送报名信息、答卷等考试资料;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复核考生报名资格,核发《准考证》; (六)负责接受本地区的试卷,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七)组织实施考试; (八)考试结束后清点、寄送答卷,并销毁试卷; (九)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处理、上报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十一)完成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生报名情况设置考场,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可以申请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的; (二)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15年以下工作证明; (四)第二代视力残疾证复印件;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复核,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准考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四条 在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命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向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试卷、考生评分册等考试材料。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所辖区内的考生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五条 考生按照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设若干实践技能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1名为主考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确定。主考官应具备有副高以上推拿按摩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聘任,任期2年,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以上推拿按摩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医疗按摩人员; (二)经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十八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应试者直系亲属的;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五章 综合笔试 第二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一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综合笔试试卷、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结束后,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将考试答卷密封送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将考试情况报告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综合笔试合格标准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考生成绩单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处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的;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的; (三)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对所在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的,相应范围内考试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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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残联发〔201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到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先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然后到新执业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备案。【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