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179000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如果您要开一家中小学学科培训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先,应具有一处合法的办学场所,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儿童(12岁以下)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四级耐火等级应为单层。 您的办学场所要符合消防验收或备案标准,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其次,要有充足稳定的办学注册资金,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以及必要的组织机构,还要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团队以及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团队;最后,编制与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教材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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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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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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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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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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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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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批准书 | |
结果名称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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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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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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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厅字〔2018〕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展开】 |
【部门规章】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央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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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展开】 |
【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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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法函〔2019〕1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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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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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展开】 |
【行政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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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