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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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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的监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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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91110105634318045U311029300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发现问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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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20712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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