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190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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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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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或DSA)【展开】 | 接收凭证【展开】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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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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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3.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5.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6.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2)填报后A4纸打印。上述第4项中的(2)、(3)、(4)项中,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一件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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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辐射安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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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正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样本 |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样本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作变更 | |
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作变更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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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展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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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展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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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