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678220082B311023305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非法集资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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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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