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820Q311021865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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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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