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开理发店
113249182000
110105000000
3
32
11110105085488593L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我要开理发店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182000
1
d7675f98-2186-4121-aa4a-9ffe134f2dc2
朝阳区政务服务局
110105000000
1
1^2
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我要开理发店

引导服务 在线导办 移动端办理
自助终端办理
加入收藏 材料下载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182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受理条件 如果您要开理发店,请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 首先应具有一处已完成经营/办公地址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注册时不能使用虚拟地址。若尚未申请营业执照,请前往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和涉税事宜。 2、 若已有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 携带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前往政务大厅,在政务专员的指导下办理其他业务。 政务专员将材料交各部门并联审批,通过后联系您领取。3、 若经营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大于100万元,请在装修前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施工许可;装修完成后请自行登录上述网站,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进行申报。最后,您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要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符合法定依据【展开】受理【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3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依据【展开】决定通过【展开】
颁证与送达
制证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结果名称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卫生许可证

发证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情形引导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结果名称及样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果名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结果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卫生许可证
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四年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展开】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1987〕2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展开】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展开】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第一款: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第二款: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展开】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发〔2012〕2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六)严格取水许可与用水指标管理。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年用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用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年用水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区域、行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控制指标,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展开】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展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2004年6月29日颁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缴费。"
【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2009年11月26日颁布《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降水方案评估,通过评估后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排水许可证。"
【展开】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京水务法〔2010〕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2010年5月6日起实行《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水证书。未取得排水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本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本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发布号令(文号)京水务再【2019】1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排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适用于排水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专业公司规范管理的三类排水户:污水日排放量50吨及以上,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申请排水许可基本信息变更的;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的排水许可申请。
自2019年4月30日起,本市中心城区开始实行排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其它行政区不迟于2019年11月29日前实行排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管发〔2017〕1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展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2次

法定办结时限 6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消防验收办结时限按照国家法定时限执行。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6851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朝我说”窗口【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非常满意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非常不满意0%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