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148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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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展开】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应补齐补正材料【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展开】 | 符合要求,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告知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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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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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已取得《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 | |||||||
1.1、未取得《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 | |||||||
1 | 《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展开】 |
2 | 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2、是否已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
2.1、未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
2.1.1、是协议缴费还是预交费 | |||||||
2.1.1.1、协议缴费 | |||||||
1 | 居民户口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
银行存折(卡)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
2.1.1.2、预缴费 | |||||||
1 | 居民户口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参保人本人户口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
银行存折(卡)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
2.1.1.2.1、参保人是否是残疾人 | |||||||
2.1.1.2.1.1、参保人是残疾人 | |||||||
1 | 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如有经区残联确认的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参保人可不提交此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2.1.1.2.2、参保人是否为低保人员 | |||||||
2.1.1.2.2.1、参保人是低保人员 | |||||||
1 | 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经区民政局确认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参保人可不提交此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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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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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09〕9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详见附件1),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 (二)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 (三)区县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高于或与本通知补贴标准一致的,按照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其补贴资金由原渠道列支。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缴费补贴的申请。 (一)残疾人享受缴费补贴,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的,应携带本人的《户籍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同版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申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附件3,以下简称《审核证》)。 (三)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提出续缴保险费补贴申请。 四、缴费补贴的审批。 (一)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街道、乡镇残联应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审核证》相应栏内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区县残联审批;区县残联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向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发放《审核证》。 (二)街道、乡镇残联负责残疾人续缴保险费补贴的审批工作。对符合续缴保险费补贴条件的,在其《审核证》相应年度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花名册》(附件4)报区县残联。 五、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户籍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以后年度,个人需要缴纳保险费的,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六、补贴资金的来源。 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的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补贴资金的划拨。 (一)享受缴费补贴的重残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参保手续的重残人名单和需要补贴的资金情况提交区县残联;区县残联进行核对后于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区县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续缴保险费的,由区县残联于每月15日前将重残人名单提交区县经办机构,同时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区县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 (二)享受缴费补贴的其他残疾人,由区县经办机构根据银行每月扣款成功信息汇总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并将残疾人名单和需要补贴的资金情况,于每月25日前提交区县残联。区县残联进行核对后于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区县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 八、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应持《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缴费补贴转移手续,并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迁往外埠的,经区县残联同意后,由户籍迁出区县的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补贴资金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并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残疾人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补贴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九、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死亡的,补贴资金不得继承。补贴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执行《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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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执行《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5〕7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残疾人,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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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09〕1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现就执行《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退休、退职待遇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通知》下发前男已超过60周岁、女已超过55周岁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同一年度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各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后,要通过审核网络核对残疾人就业情况,已经就业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同时,还应将申请补贴残疾人的情况提交给区县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确认其当年是否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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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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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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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8〕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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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