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91110105634318045U3110293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
| 处罚结果名称 | 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罚款,收购或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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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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