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151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前置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新备案: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前15日内到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备案证明换发: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备案证明换发申请表和发生变化的备案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备案证明变更:停车设施发生变更或者经营单位发生变更(含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单位应在发生变更后的10日内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备案证明变更申请表和发生变化的备案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备案证明取消:经营单位应在停止经营活动前30日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备案证明取消申请表和处理方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4条和第5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政府第139号令)第9条要求。 上传要求: 1、上传资料全部为pdf格式; 2、需申报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1024*768); 3、pdf文件不超过30M 4、每个类型要件只能上传一个pdf,多张照片,按顺序导入一个pdf文件中。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详细完整,签章有效。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要求。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
有效时间 | 5年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承诺形式办理) | |
结果名称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承诺形式办理)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承诺形式办理)(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png |
有效时间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使用。根据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展开】 |
【法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 1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