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202000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区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如果您想要办理老旧厂房改建文化创意园区,请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政务大厅现场咨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若您的经营面积大于300㎡且装修费用大于30万元,请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请自行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beijing.gov.cn/),选择在线办事中的在线申报→住建委→市、区住建委,选择《建设工程联合验收》进行申报,取得联合验收意见。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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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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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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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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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施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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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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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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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修订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每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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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展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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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