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526000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告知承诺制审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相同,核实企业是否有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4.申请人营业执照仅有药品零售经营范围,申请注销全部经营资质的,应当先注销药品许可证,再注销营业执照。 5.申请人不申请注销营业执照,仅申请退出药品零售经营项目的,应当先核减营业执照涉及许可审批的相关经营项目,再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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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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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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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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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由公司章程确定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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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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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注销核准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注销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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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注销核准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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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展开】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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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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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税总发〔2018〕1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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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税总发〔2019〕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展开】 |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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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