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11021105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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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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