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2
11110105000052732A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105000052732A3110211057000
0
ee9ee73e-34b0-4d50-8351-bc6dc84aa45a
06484671-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2^3
02
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5000000
{"VERSION":"20240415","ONLY_ID":"250db4e3-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11025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06484671-b9ac-11e9-90a7-00fff2253a5c","ALIAS_NAME":"","EMPOWER":"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732A311021105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2007〕7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十 二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十 三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六十四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十二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部门规章】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三十二 一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39185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1层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1层受理窗口【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1层受理窗口【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