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43R31102216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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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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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 | 立案报告【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保存证据。【展开】 | 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 |
告知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 | 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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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展开】 |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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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第二十条】【第一款】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