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847G3110210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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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