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801654610B511027019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管庄地区办事处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管庄地区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处罚的行为 |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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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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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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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15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条】【第2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4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