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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管庄地区办事处
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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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管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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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管庄地区

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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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5801654610B511027019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管庄地区办事处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管庄地区办事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处罚的行为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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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15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7条】【第2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4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741729【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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