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66963492341311021108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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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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