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5311022337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
处罚的行为 |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逾期未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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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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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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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0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25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