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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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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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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60000629140311021336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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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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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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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336852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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