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在编职工管理)
到现场0次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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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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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上级授权
无数量限制
全区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0(工作日)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授权组织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3.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5.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6.材料齐全,填写完整。7.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8.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9.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提交表格和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3.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5.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6.材料齐全,填写完整。7.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8.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9.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即时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3.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5.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6.材料齐全,填写完整。7.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8.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9.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即时办结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在编人员管理)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在北京市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业务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办理人员增加时提供
1、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信息采集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办理人员增加时提供
二、在京参加失业、工伤保险的央属事业单位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互联网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互联网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就发〔2020〕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存档机构与委托其存档的人员终止存档关系后,应向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减员信息,持职工(存档人员)档案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问:办理前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需要在编制部门先进行参保人员信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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