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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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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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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60000628427311021015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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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3895717【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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