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地居民同外国人结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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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专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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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106000062885L3000711001000
行政确认
上级授权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0(工作日)
0(工作日)
网上预约
不收费
否
是
无
窗口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十九条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2.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1)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来源: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4]7号)、《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八条) 3.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办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 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十八条)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给予决定,不符合条件不给予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外国人的证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本人证件真实有效
本人无配偶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三、结婚登记照片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3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申请人自备,纸质)(3份)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1.问:我国驻外使(领)馆是否可以办理本市居民和外国人之间的结婚登记?
答: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我国驻外使(领)馆只能办理两个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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