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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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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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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到现场1

北京市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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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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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389539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0600006284273000913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受理条件: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来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来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按照受理条件的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